本報特約評論澎湖民宿員傅達林
  挑起“大麻合法化”的討論,很容抗癌食物易混淆民眾對大麻的認知。在我國法律中,對大麻的毒品定性毋庸置疑,沒有絲毫疑惑之處。
  希望全世界的孩子不要吸毒的成龍,斷然不會料到自己的孩子會因為吸毒和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刑拘;在禁毒宣傳片中公開聲稱“我不吸毒”的柯震東,更是極具反諷地把自己樹成房地產了“反面教材”。
  盤點那些涉毒明星,雖然各有各的“不幸”,卻普遍與對吸毒的危害與違法的認知不足有關。這一次,關於毒品的話題就在網絡上暴熱,早前因吸毒被刑拘的寧財神談起了有關“大麻合法化”的問題,網上一些“吸大麻無罪”的聲音也不絕於耳。一時間,對明星吸毒的熱議演變成對“大麻合法化”的討論SD記憶卡。禁毒的底線面臨挑戰,這才是值得警惕的。
  吸食大麻對身體究竟有多大傷害,自有醫學專業上的判斷。但從社會管理的角度看,大麻所具有的成癮性,已超出個人利益而具有社會危害性。據房祖名供述,他是2006年在荷蘭第一次吸食大麻,當時認為吸食大麻不會成癮,沒想到記憶體模組一旦沾上想戒掉並非易事。正是因為這種難以自製的成癮性,吸食大麻不僅屬於違法甚至犯罪行為,而且也被視為墮落行徑而不為主流價值觀所認同。
  主張“大麻合法化”的觀點,以不同毒品的毒性來尋求立法的寬嚴標準,看似言之鑿鑿,實則混淆了毒品的物理危害與社會危害。毒品之所以成為毒品,除了損傷身體,更重要的是以其成癮性而衍生出的諸多社會危害性,或導致傾家蕩產,或產生其他犯罪,這才是法律打擊的根本原因。
  挑起“大麻合法化”的討論,很容易混淆民眾對大麻的認知。在我國法律中,對大麻的毒品定性毋庸置疑,沒有絲毫疑惑之處。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明確規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在執法實踐中,各地執法機關都將大麻列為毒品進行打擊。雖然荷蘭等少數國家將大麻合法化,但由此帶來的社會成本及各類問題卻未受到重視。美國阿拉斯加州曾進行“大麻合法化”嘗試,結果該州年輕人大麻吸食率達到美國平均值的2.6倍。
  可見,即便大麻的物理危害不如海洛因、冰毒等,即便大麻合法化在國外有先例,都不足以成為我們“東施效顰”的理由。恰恰相反,立足禁毒的嚴峻形勢,澄清對吸食大麻的模糊認知,並依法懲治,才能捍衛立法禁毒的底線。相關報道見A29版  (原標題:挑起大麻合法化討論實為混淆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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